法定信托是依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成立的信托。法定信托各國均不同程度地規(guī)定了法定信托,法定信托規(guī)定法定信托的法律可以是《信托法》本身,也可以是其他法律。
在默示信托中,委托人的意思是由(法院)推定出來的信托被稱為復歸信托(resulting trust)。當委托人設立信托的意思不明確時,默示信托法院即可推定信托財產為委托人的利益而存在,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回歸”給委托人或歸屬于委托人的遺產(于委托人死亡時)。
意定信托中,根據信托設立的意定信托方式或者信托行為的樣態(tài)可以劃分為合同信托、遺囑信托和宣言(自己)信托。
自益信托可以認為我國法律認可自益信托與他益信托的分類。這可以被自益信托理解為對私益信托的進一步劃分,因為公益信托全部是他益信托。
《信托法》第3條規(guī)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稱信托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民事、營業(yè)和公益信托活動,適用本法。
信托分類比較法上還存在著既不是以公益為目的,也不是以特定的人的利益為目的的中間形態(tài)——目的信托。
短期融資券交易商協(xié)會設立注冊委員會,通過注冊會議決定是否接受發(fā)行注冊。注冊委員會下設注冊辦公室,負責接收、初審注冊文件和安排注冊會議。
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信托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信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
信義義務和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是大為不同的。雖然合同的當事人有義務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但是,在履行合同義務的信義法過程中出現(xiàn)的任何機會當事人都有自由為其自身的利益行事。
一個在主人公身處困境的時候執(zhí)行遺囑或者信托的敬業(yè)守信的師長或者律師、一個德高望重的父執(zhí)、一個集權威、智慧、魅力與判斷力于一身的老族長等具有道德感的人物。這種信賴關系來源于人的地緣的、血緣的和信仰等紐帶。
信托實現(xiàn)風險隔離功能的方式是創(chuàng)設獨立的信托財產。風險隔離成功設立信托之后,風險隔離信托財產即成為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安全財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債權人一般而言均不得對信托財產采取查封、凍結、變賣、強制過戶等法律強制措施。
1.財產名義和占有的轉換功能委托人通過設立信托,將財產權轉移至值得信賴之人的名下,轉換能力受信賴之人根據受托目的管理該財產,在管理過程中并不享有由此產生的收益,但出于處理信托事務的需要,其可根據信托目的擁有一定的裁量權。
財產的集合管理功能,并非信托的獨特功能。財產集合管理公司法人制度也有這種功能,財產集合管理只是信托中的這種功能更為靈活而已。
財產上的長期管理功能是指將信托財產長時間地受制于委托人意思之下的功能。財產長期管理功能雖然(公司)法人制度等也提供了財產的長期管理功能,但相比之下信托制度更為靈活。